2021年10月,《求是》雜志發表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文章《扎實推動共同富裕》。文章強調,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握發展階段新變化,把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動區域協調發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促進共同富裕創造了良好條件。現在,已經到了扎實推動共同富裕的歷史階段。 縮小貧富差距是共同富裕的關鍵問題,共同富裕也直接表現為貧富差距的縮小。但是,共同富裕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縮小貧富差距也不是消除任何程度、任何形式的差距。共同富裕允許差距存在并且長期存在,縮小貧富差距就是要把差距控制在社會合意的水平。 一、縮小城鄉、區域和群體之間的公共消費(服務)差距是政府推進共同富裕的基本路徑 貧富差距不僅表現為收入差距、財富差距,也表現為消費差距。收入、財富和消費之間是相互循環的關系。高收入者能夠積累更多的財富,進而又能產生更多財產性收入。收入差距導致個人消費差距,帶來人力資本積累差距,造成能力差距,能力差距又是初次分配差距的直接起因。公共消費差距與個人消費差距正向疊加會擴大社會收入差距,逆向疊加則會縮小人力資本積累差距,從而有利于縮小社會收入差距。在“收入差距→財富差距→消費差距→能力差距→收入差距”的循環中,公共消費(服務)具有調節器的作用。若嵌入負反饋機制,可縮小貧富差距;若嵌入正反饋機制,則會擴大貧富差距。持續縮小城鄉、區域和群體之間的公共消費(服務)差距是政府推進共同富裕的基本路徑。 在收入與財富的循環中,稅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兩者的關聯性。對勞動收入、財產性收入的征稅,可以改變財富的積累速度,遏制收入與財富循環產生“馬太效應”。但從動態來看,這種針對收入流量的調節效果是遞減的。如果過度使用,將損害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要素所有者的能力是獲得工資收入、經營性收入或資本性收入的基礎,是初次分配差距的決定性因素,政府再分配不起決定性作用。只要能力差距沒有改變,分配差距依然會在收入分配循環中再現,并不斷擴大。政府通過稅收和轉移支付,可以帶來兩個方面的確定性結果:一是消除兩極分化,二是在短期內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由此可以看出,通過公共消費來改變個人消費差距,比通過稅收、轉移支付來改變收入差距的效果更具有長期性和持久性。社會基于自愿的第三次分配產生的作用與政府轉移支付的作用是類似的,可以彌補政府財政兜底的不足。 二、在高質量發展中縮小貧富差距、推進共同富裕,最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推動共同富裕,發展是第一位的。貧富差距只能在發展中縮小,特別是在高質量發展中縮小。換而言之,要分好蛋糕,必先做好蛋糕、做大蛋糕。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強調:“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在財富的增量上改善分配是一種溫和的方式,有利于形成良性的“分配預期”,形成共同做大蛋糕的動力。但如果沒有發展,就沒有增量,就沒有改善分配的余地和空間。這體現了生產決定分配、生產力決定包括分配關系在內的生產關系的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 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共同富裕,最終目的是人的全面發展,而不是每個人物質生活條件差不多。人的發展體現在人的主體性、創造性和文明性上。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帶來人的素質和能力的自然提升。物質條件是人自身發展的基礎和手段,而不等同于人的發展本身。在物質匱乏的年代,追求生產總值的增長,解決人的生存所需,可以視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但是隨著物質財富的不斷增長,“人的異化”風險卻始終存在。人的自身發展跟不上生產力發展,人被物質財富支配,而不是人支配物質財富。這種現象阻礙人的全面發展,需要我們著力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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